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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在中國訴訟離婚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12-5-16 13:11:03

    對于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是否可以在中國離婚,首先一個原則就是無論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單方面要求離婚,均無法通過在中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方式處理,均要通過訴訟程序辦理;其次,關于訴訟離婚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由于屬地管轄原則是中國涉外民事管轄權的主要依據,故而在上海等涉外離婚訴訟較多的城市,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受理依據屬地管轄權產生的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如果外國人能證明他/她的經常居住地在我國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其提出的離婚訴訟。在此前提下:

    一、具體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一般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特殊的,如果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

    1、如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且被告經常居住地在中國領域內或雙方經常居住地都在中國領域內,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具體法院管轄該離婚訴訟案。

    2、如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原告經常居住地在中國領域內,但被告經常居住地不在中國領域內,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具體法院管轄該離婚訴訟案。在此情形下,還有特殊,看被告是否應訴答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如果居住于國外的被告一方對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則視為承認我國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但如果居住于國外的被告一方提出異議,或不應訴答辯,且原婚姻締結地不在國內,我國法院一般不會對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作出判決。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法院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需提供該國法院以此為由不予受理的證明文件)。

    3、關于什么是“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該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外國人的經常居住地在國內的某地”一般可以嘗試以如下的方式來證明(具體看法院是否認可)——

    (1)可以提交其居住地所在的居委會或者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在國內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

    (2)如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就業許可就業的,且就業已超過一年的,可以提交簽證、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這樣就可以證明其在我國境內已連續居住滿一年,其經常居住地在國內。

    (3)如果外國人在我國留學或進修的,且留學或進修已滿一年的,可以提交簽證以及其在我國留學或進修已滿一年的相關證明。

    二、此類案件審理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由此可見,只要我國法院依其管轄權受理了雙方都是外國人的離婚案件,則是否判決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均適用我國法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判定),唯婚姻是否有效的問題才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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